藥物具有治療作用和毒副作用兩重性,利用前者、避免后者是選藥組方的基本原則。后者就是用藥禁忌的問題,包括配伍禁忌、妊娠禁忌等內容。
一、配伍禁忌
中藥“七情”中的“相惡”和“相反”的配伍關系,均屬用藥禁忌。有關反藥的內容,歷代古籍中記載并不一致,被后世公認并影響較大的是金元時期概括的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:
十九畏
硫黃畏樸硝,水銀畏砒霜,狼毒畏密陀僧,巴豆畏牽牛,丁香畏郁金,川烏、草烏畏犀角,牙硝畏三棱,官桂畏石脂,人參畏五靈脂。
十八反
甘草反甘遂、大戟、海藻、芫花;烏頭反貝母、瓜蔞、半夏、白蘞、白及;藜蘆反人參、沙參、丹參、玄參、細辛、芍藥。
其中“十九畏”的“畏”,與“七情”之一的“相畏”,涵義并不相同。
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諸藥,有部分同實際應用有些出入,歷代醫(yī)家也有所論及,并引古方為據,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。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;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并列;散腫潰堅湯、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;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、郁金同用;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。現代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,有些實驗研究初步表明,如甘草、甘遂兩種藥合用時,毒性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甘草的用量比例,甘草的劑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,毒性較大;又如貝母和半夏分別與烏頭配伍,未見明顯的增強毒性。而細辛配伍藜蘆,則可導致實驗動物中毒死亡。由于對“十九畏”和“十八反”的研究,還有待進一步作較深入的實驗和觀察,并研究其機理,因此,目前應采取慎重態(tài)度。一般說來,對于其中一些藥物,若無充分根據和應用經驗,仍須避免盲目配合應用。
二、妊娠禁忌
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,所以應該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。根據藥物對于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,一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二類。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較強,或藥性猛烈的藥物,如巴豆、牽牛、大戟、斑蝥、商陸、麝香、三棱、莪術、水蛭、虻蟲等;慎用的包括通經去瘀、行氣破滯,以及辛熱等藥物,如桃仁、紅花、大黃、枳實、附子、干姜、肉桂等。
凡禁用的藥物,絕對不能使用;慎用的藥物,則可根據孕婦患病的情況,酌情使用。但沒有特殊必要時,應盡量避免,以防發(fā)生事故。
三、服藥時的飲食禁忌
飲食禁忌簡稱食忌,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。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;地黃、何首烏忌蔥、蒜、蘿卜;薄荷忌鱉肉;茯苓忌醋;鱉甲忌莧菜,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。這說明服用某些藥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。另外,由于疾病的關系,在服藥期間,凡屬生冷、粘膩、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,都應根據需要予以避免。高燒患者還應忌油。
(實習編輯:周云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