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方藥必須在醫(yī)生指點下服用,病人在藥店購買處方藥時,也要出具醫(yī)生開出的處方。有了這個處方,藥店才能銷售。這本來是對病人負責的一種嚴格規(guī)定,可就有一家藥店無視規(guī)定,隨意將處方藥賣給了患者,導致患者肝臟嚴重中毒,最終去世。
買來的藥有“劇毒”
家住江寧區(qū)的李煦華多年來一直患有灰指甲的疾病,為了能徹底治愈這個毛病,她嘗試了很多辦法,可效果一直都不顯著。2008年4月的一天,李煦華在尋求治病良方的時候,聽人介紹說有一種名叫酮康唑片的藥,服用后對治療灰指甲有顯著療效。李煦華一聽就趕緊來到一家藥店購買,吃了三個月,灰指甲還沒有徹底治愈,可身體卻越來越差。
7月份的時候,李煦華感覺身體不舒服,便來到醫(yī)院檢查。這一查結(jié)果可把她嚇壞了,初步診斷為藥物性肝炎。兩天后,李煦華到市區(qū)的另一家醫(yī)院求診,這次的診斷結(jié)果比第一次更嚴重,診斷結(jié)果顯示她患上了急性肝衰竭、藥物性肝炎、肝腎綜合征、肝性腦病,病情十分嚴重。
李煦華立即住院治療,可住院一段時間后,她的病情并沒有好轉(zhuǎn),反而越來越嚴重,出現(xiàn)了神志不清、煩躁、呼吸急促、反應遲鈍等癥狀。得知醫(yī)療已經(jīng)不能挽回李煦華的生命后,家人只好為其辦理了出院手續(xù),將她接回了家。就在出院后的第二天,李煦華去世了。
李煦華以前并沒有患過此類疾病,身體也一直很好。家屬在看到診斷結(jié)果上的“藥物性中毒”幾個字后,便開始懷疑李煦華購買的酮康唑片是導致她去世的罪魁禍首。在這種藥的說明書上,清楚注明注意事項:服用酮康唑片有發(fā)生嚴重肝毒性的風險,也就是說這種藥對肝臟存在嚴重副作用。
處方藥隨便賣
李煦華的家屬咨詢醫(yī)生得知,酮康唑片是一種處方藥,必須在醫(yī)生指點下服用,而藥店在銷售這種藥時,也要病人出示醫(yī)生開具的處方。李煦華根本就不可能有醫(yī)生開出的處方,但三次前往藥店,在沒有出具處方的情況下,依然順利地購買到了這種藥。
病人不具備專業(yè)的藥理學知識,疏忽大意去買藥,可作為專業(yè)的藥品銷售方,難道也不知道要有處方才能賣藥嗎?今年年初,悲憤的李煦華家屬將藥店告到了江寧法院,要求藥店對李煦華的死亡承擔70%的責任,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。
本案在庭審中,藥店一口否認了向李煦華出售過酮康唑片,認為沒有證據(jù)證明李煦華的死亡原因與酮康唑片有關系。藥店的代理人還表示,即使藥店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向李煦華出售了酮康唑片,也應當由行政部門進行處罰,而不是向李煦華家屬賠償。
江寧法院根據(jù)李煦華家屬提供的證人證言認定,從2008年4月到6月,李煦華分三次到被告藥店買過三盒酮康唑片。該藥屬于處方藥,藥品說明書中明確提示,該藥有發(fā)生嚴重肝毒性的風險。然而,被告藥店在李煦華沒有出示處方的前提下,就將藥出售給她。
自己也有責任
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李煦華家屬和藥店都沒有申請對李煦華的死因進行司法鑒定,所以沒有直接證據(jù)證明李煦華的死因。但法院認為,從李煦華購藥、服藥的時間,以及酮康唑片具有嚴重肝毒性的副作用,再加上醫(yī)院的診斷,可以認定李煦華的死亡是服用該藥所導致的。
江寧法院審理后認為,藥店作為具有專業(yè)知識的藥品銷售商,應當知道酮康唑片具有嚴重的肝毒性,應當按照處方銷售。但藥店在李煦華沒有處方的情況下仍向她出售,對李煦華服用該藥后產(chǎn)生的損害后果負主要責任。而李煦華作為成年人,對藥品具有毒副作用這一常識也應當知道,但她自己沒有注意,在沒有處方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方藥,也應對發(fā)生的后果承擔部分責任。
法院據(jù)此做出一審判決,李煦華死后的各項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46萬余元,由藥店賠償近28萬元,剩余部分由家屬自理,此外藥店賠償李煦華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。